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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进区横林超达包装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龙前运新能源有限公司、董炜森、盐城乌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南陵唯悦商贸有限公司、基鹏程、南陵信卓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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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178号 

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龙前运新能源有限公司、董炜森、盐城乌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南陵唯悦商贸有限公司、基鹏程、南陵信卓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进区横林超达包装材料经营部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武进区横林超达包装材料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汇票金额200,000元,并承担自2021年10 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LPR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六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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