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伏立梅与被告李利、徐志勇、南京广乾护理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乾公司)、南京乾中护理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119号
李利、徐志勇、南京广乾护理院有限公司、南京乾中护理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伏立梅与被告李利、徐志勇、南京广乾护理院有限公司、南京乾中护理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5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伏立梅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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