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3966号
南京市建邺区班瑞洱家具销售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李友鹏与你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3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李友鹏与南京市建邺区班瑞洱家具销售中心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南京市建邺区班瑞洱家具销售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友鹏支付提成工资46475.67元。三、驳回李友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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