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143号
南京众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荣金: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志生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志生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钢板租金、运输费用及装卸费用共计874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至,以本金87000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违约金;3、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按合同约定5000元/块*30块计价支付钢板价值;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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