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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志生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众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荣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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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143号 

南京众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荣金: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志生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志生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钢板租金、运输费用及装卸费用共计874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至,以本金87000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违约金;3、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按合同约定5000元/块*30块计价支付钢板价值;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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