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659号
周开银、李兴丽:
本院受理原告孙芳与被告周开银、李兴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9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开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芳借款本金53,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以84,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以82,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以81,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以80,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起、以7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84,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82,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81,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80,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7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以69,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起、以68,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5日起、以67,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以53,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孙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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