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737号
南京彩乐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喻金玉与被告南京彩乐劳务有限公司、孙海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0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彩乐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喻金玉支付加工费37,600元及利息(以37,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喻金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0元,由被告南京彩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