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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方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枭、林之然、陈舒仪、南京壹零叁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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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598号

刘枭、林之然、陈舒仪、南京壹零叁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方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方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欠付合同款项39,533元及利息(以39,533元为基数,按照LPR,自2021年4月2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二、请求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579.70元(以39,53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自2021年4月2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暂计算至2022年2月18日计300日)。 三、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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