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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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正桐诉你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正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连城签约作家协议》。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作品报酬损失139559.31元(暂计于2022年3月14日) 至被告实际下架原告作品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1010元,及其他合理开支。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用大号字体公开刊登公告至少1个月向原告赔礼道歉。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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