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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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程程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2021年11月1日至30日工资11000元、12月1日至15日工资1750元;2.支付被克扣工资8800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1783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1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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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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