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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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端文婷诉你们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8月至9月拖欠的工资2734元(需求该单位按照最新的南京市最低标准工资2280元支付原告9月基本工资,并补发8月基本工资差额454元,8月实发1826元);2、请求两被告开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者因公司原因离职证明;3、请求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000元;4、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月至7月的报销款16558.8元;5、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被拖欠的2020.12-2021.10社保共计7308.39元(原告已个人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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