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005号
吴中区木渎力丝胜贸易商行、陈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区木渎力丝胜贸易商行、陈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苏0105民初5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吴中区木渎力丝胜贸易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1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吴中区木渎力丝胜贸易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三、陈建军对于吴中区木渎力丝胜贸易商行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陈建军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美之国花园53幢3F不动产(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苏(2022)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6008243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13元,由吴中区木渎力丝胜贸易商行、陈建军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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