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321号
刘莉莉、鲁涛:
本院受理原告曹彪诉被告刘莉莉、鲁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三期经济适用房E区2幢1902室(81.88平方米)的房产归原告所有,两被告协助原告曹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将上述房产交付原告。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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