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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吴成龙与被告方强华、李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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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8941

方强华、李小娜::本院受理原告吴成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39600元及利息 1598744元(以2489800元为基数,自20171231日起,暂算至2023331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泉计1569188: 50000元为基数,自2018429日起,暂算至2023331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计29556元),被告二对被告一前述借款本金中的1202000元及利息733459元(以1182000元为基数,自2017 1231日起,暂算至2023331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计744951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429日起,暂算至2023331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计11822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计:4138344)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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