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8941号
方强华、李小娜::本院受理原告吴成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39600元及利息 1598744元(以2489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暂算至2023年3月31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泉计1569188元:以 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9日起,暂算至2023年3月31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计29556元),被告二对被告一前述借款本金中的1202000元及利息733459元(以1182000元为基数,自2017 年12月31日起,暂算至2023年3月31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计744951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9日起,暂算至2023年3月31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计11822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计:413834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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