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681号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裕:
本院受理原告周玉芳与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周玉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南京鲁能公馆2#、3#精装修工程的质保金105391.22元及利息(以质保金105391.22元为基数,自工程竣工结算之日(2019年1月14日)起满2年即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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