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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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梁伟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中约定的结算款项,即:工资15727.26元、社保公积金单位部分:7283.16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46749.96元,合计69760.38元。2、请求判令被告2、被告3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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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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