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890号
王安庆:
本院受理原告何益连诉你、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何益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原告医疗费28370.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1000元,暂计30270.22元(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待伤残鉴定后再行确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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