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295号
肖鹰、王靖:
本院受理原告陈立明与被告肖鹰、王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1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肖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立明4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陈立明负担50元,被告肖鹰负担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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