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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田丰华与被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胡飞、施卫波、施伟东、申思凯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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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4447号

胡飞、施卫波、施伟东、申思凯:

     本院受理原告田丰华诉被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胡飞、施卫波、施伟东、申思凯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田丰华各项损失67880元(445743.29元*20%-21268.73元);二、被告胡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田丰华各项损失222871.6元(445743.29元*50%);三、被告施卫波、施伟东、申思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田丰华各项损失83723元(445743.29元*30%-50000元);四、驳回原告田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2元,由被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承担432元,由被告胡飞承担1081元,由被告施卫波、施伟东、申思凯承担64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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