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333号
南京浅雨方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吴万水与被告南京汇杰职业培训学校、南京浅雨方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威达天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刘昊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南京汇杰职业培训学校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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