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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毛志华与被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贤成、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1
浏览次数:289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411号 

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贤成、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毛志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毛志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41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94172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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