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411号
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贤成、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毛志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毛志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41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94172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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