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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淮安制控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欣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巨凝永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常州市遥观剑湖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07
浏览次数:349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442号

南京欣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巨凝永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淮安制控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欣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巨凝永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常州市遥观剑湖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9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欣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巨凝永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常州市遥观剑湖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安制控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53,602.54元及利息(以153,602.5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424元,保全费1288.01元,合计4712.01元由南京欣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巨凝永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常州市遥观剑湖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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