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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溧阳顺风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携众发展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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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594号 


江苏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携众发展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顺风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溧阳顺风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款项93000元; 2、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9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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