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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三六五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雷绍强、江苏海利格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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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282号

江苏海利格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三六五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7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雷绍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三六五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2,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592,000元为基数,分别以年利率11.5%、12.5%的标准自2020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雷绍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三六五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38,000元;三、原告南京市三六五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雷绍强名下坐落于鼓楼区金达花园8幢一单元103室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院上述判决第一、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江苏海利格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对雷绍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范围向雷绍强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南京市三六五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90元,由被告雷绍强、江苏海利格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元。由原告南京市三六五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59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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