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20号
邓抗美(身份证号320105196506151439):
本院受理原告肖裕生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肖裕生对本院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为:请求依法撤销(2022)苏0105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并予以改判,被上诉人邓抗美偿还投资款47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92386.3元;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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