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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梦诗与被告南京宝镇灵婴幼儿保育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2
浏览次数:1,421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20886号

南京宝镇灵婴幼儿保育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梦诗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0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胡梦诗与被告南京宝镇灵婴幼儿保育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10日、2021年6月2日签订的电子服务合同均于2021年12月20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宝镇灵婴幼儿保育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梦诗退还服务费19,017.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9,01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南京宝镇灵婴幼儿保育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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