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3751号
巩向宝: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莫愁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莫愁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巩向宝立即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莫愁支行归还截至2023年3月19日的余额62,833.39元,其中本金37,093.16元、利息19,616.32元、违约金4176.88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947.03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判令巩向宝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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