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900号
韩文海:
本院受理原告蒋同波诉吴建、淮安市尚泓房地产有限公司、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蒋同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建、淮安市尚泓房地产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借款利息452580元(暂计至2022年8月10日,自2022年8月11曰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直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韩文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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