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785号
深圳市智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深圳市智发劳务有限公司、尹青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保祥诉被告深圳市智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深圳市智发劳务有限公司、尹青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们) 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 (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刘保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三立即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19400元,并自2022年3月1日起以19400元为基数按LPR计息自款清日止;二、 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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