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93号
南京汇腾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玉查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汇腾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汇腾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玉查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230元及逾期利息(以109,23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3日起按照2023年6月13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5元,减半收取1242.5,保全费1066元,合计2308.5元,由被告南京汇腾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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