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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杨洋与被告王海兵离婚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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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628号

王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杨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王冠凯(中国护照号:EH9305147)归王海兵抚养,杨洋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自原被告离婚之日起至婚生子满18周岁之日止);3、双方确认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财产分割完毕,没有任何财产纠纷。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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