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886号
李智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智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5,848及利息(其中3992元利息从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另3992元利息从2020年4月29日起计算,另3992元利息从2020年5月29日起计算,另3992元利息从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另3992元利息从2020年7月31日起计算,另3992元利息从2020年8月31日起计算,另3992元利息从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另3992元利息从2020年9月25日起计算,另3992元利息从2020年10月25日起计算,另3992元利息从2020年11月25日起计算,另3992元利息从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另3992元利息从2021年1月25日起计算,另3992元利息从2021年2月25日起计算,另3992元利息从2021年3月31日起计算,另3992元利息从2021年4月30日起计算,另3992元利息从2021年5月28日起计算,另3992元利息从2021年6月30日起计算,另3992元利息从2021年7月30日起计算,另3992元利息从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另4012元利息从2021年9月23日起计算,利息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96元,由被告李智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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