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526号
黄勇、谌旻炜:
本院受理原告于庆杉、陈花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1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勇、谌旻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庆杉、陈花平支付租金12,000元、电费382元,合计12,3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黄勇、谌旻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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