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8130号
河南豫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侯文征:本院受理原告王兴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4,000,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3,113,614.61元,具体如下:1) 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年利率4.75%) 为标准,支付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的借款利息人民币115,041.10元; 2) 以年利率24%为标准,支付自2019年2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 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1,475,506.85元;3) 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四倍为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15日为人民币1,523,066.6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总金额暂计人民币7,113,614.6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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