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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薛秀桃与被告南京海裕食品有限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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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817号

南京海裕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薛秀桃与被告南京海裕食品有限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8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海裕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秀桃支付劳务报酬12,307.95元;二、驳回原告薛秀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1元,由被告南京海裕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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