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413号
单森: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柏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单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们) 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 (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南京柏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计620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利息(以62000元为基数,按月息二分的标准,自2022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为1289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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