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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士超、吕培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27
浏览次数:1,614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537号

顾士超、吕培培: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士超、吕培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顾士超、吕培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58170.72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21年12月28日,利息36267.29元、罚息423.81元、复利53.18元,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收,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及律师费44873元。二、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凤台路88号上城国际新城丁香苑11幢401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3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54元,由被告顾士超、吕培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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