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999号
刘海利: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与被告刘海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海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截至2023年4月27日的借款本金2,226,888.2元、利息108,680.09元、罚息2025.88元、复息3759.16元及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息(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但利息、罚息、复息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刘海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律师费18,291元;三、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有权就被告刘海利名下坐落玄武区过街山路29号3幢二单元1308室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677元,由被告刘海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