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7019号
南京优景民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优景民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莫愁优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7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优景民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南京莫愁优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补缴股东出资款人民币200万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被告南京优景民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800元,原告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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