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045号
丁飞:
本院受理原告陈博与被告丁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陈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86040元整。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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