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234号
颜雅伟:
本院受理原告管萍秀诉你债务加入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本金31,24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至实际给付欠款之日的利息(以31240元为本金,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自2022年7月27日至2022年12月22日止的利息);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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