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419号
潘晓建: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小额转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垫赔偿款11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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