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523号
庞荣良、朱青:
本院受理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款项100万元及支付利息(自2021年12月25日起利息按每日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八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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