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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伏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安杰鑫鸿恺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吕彦军、许建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 判决公告(22-20640)
发布日期:2023-06-15
浏览次数:1,436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640号  

淮安杰鑫鸿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伏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安杰鑫鸿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吕彦军、许建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0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伏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二、驳回原告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26元,由被告伏氏公司负担2296元,原告福佑公司负担3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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