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425号
唐闽:
本院受理原告范建设与被告王和林、南京盛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唐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7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和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范建设借款本金989,184.01元整及欠息4810.28元,并支付利息(以989,184.01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王和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范建设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范建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3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392元,由原告范建设负担794元,被告王和林负担25,59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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