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940号
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孙茂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方建材加工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2年3月24日的混凝土货款本
金共计325475.73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3月24日的违约金83831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5000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以上合计444306.7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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