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514号
邢士强:
本院受理原告牟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全部清场之日,以1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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