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189号
南京辰西至瑞贸易有限公司、王晶、谢镇波:
本院受理原告范祥明与被告南京辰西至瑞贸易有限公司、王晶、谢镇波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三支付原告投资款265000元及以26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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