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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吴万水与被告南京汇杰职业培训学校、南京浅雨方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威达天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刘昊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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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333号

南京汇杰职业培训学校、南京浅雨方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万水诉你与被告南京威达天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刘昊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吴万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南京汇杰职业培训学校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南京汇杰职业培训学校返还房租和保证金150,0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利息损失(其中50,000元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00,000元自2020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装修费用1,049,207.16元(其中,房屋装修费用782,657元、空气能热水器费用及托运费51,845元、空调费用58,000元、床铺及其运费费用10,900元,槽钢及其安装费用9175元、地胶费用31,590元,湖西街办公室及门卫装修款项4801元,警卫室建造及装修款项48,486.36元,大泉水校区防盗窗、车棚、搬运图书馆人工费款项51,752.8元,以上合计1,049,207.16元);4.判令四被告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12,000元/月,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320张床铺的70%入住率,以500元/人/月的标准计算);5.本案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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