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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薛秀桃与被告南京海裕食品有限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13
浏览次数:1,431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817号

南京海裕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薛秀桃与被告南京海裕食品有限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裁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3月至7月工资合计1925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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