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5119号
李利、徐志勇、南京广乾护理院有限公司、南京乾中护理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伏立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9000元。2、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60000元(利息计算期间从2018年1月31日至2021年1月31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利息以6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还清为止。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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